首頁 › 易經 › 第 13 卦
天火同人

同人卦 ䷌

第 13 卦・天火同人・上乾(天)下離(火)
經文原文

卦辭同人於野,亨。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

  • 初九同人於門,無咎。
  • 六二同人於宗,吝。
  • 九三伏戎於莽,升其高陵,三歲不興。
  • 九四乘其墉,弗克攻,吉。
  • 九五同人,先號咷而後笑,大師克相遇。
  • 上九同人於郊,無悔。

卦辭

同人於野,亨。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

白話在寬廣的郊野與人會合,亨通,利於渡過大河,利於君子守正。與人和同要打開格局,越公開、越無私,就越能聯合眾人一起克服難關。

彖傳

《彖》曰:同人,柔得位得中,而應乎乾,曰同人。同人曰,同人於野,亨。利涉大川,乾行也。文明以健,中正而應,君子正也。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。

大象傳

《象》曰:天與火,同人;君子以類族辨物。

東坡易傳(全卦)

宋代蘇軾著,與其父蘇洵、弟蘇轍相承,屬義理派易學。以下為本卦卦辭、彖傳、大象(及文言)部分的蘇注白話整理,各爻的蘇注附在下方各爻之下。

彖傳「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」專指六二;「同人曰」以下則指九五,所以分開說。「野」是無所求之地:站在無所求之處,凡是跟從我的都是真心相同——不是真心相同,誰會跟我到荒野?同人而得不到真心的相同,算什麼同人?天與人相同,但能與天相同的事物很少:天既不求與物相同,也不求與物不同,只是立在上面,能同的自然來,不能的就不來;來的不是我拉來,不來的不是我拒絕,不拒不拉,所以得到真心的相同,才可以共渡大川。若不是真心相同,平安時還能相合,一起渡河就會潰散。大象:水在地上是比,火與天是同人,兩者相近卻不同——比以無所不親為比,同人以「有所不同」為同,所以君子要分類族、辨事物。

蘇軾原文
彖曰:同人,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,曰同人。此專言二也。
同人曰:同人於野,亨。此言五也,故別之。
利涉大川,乾行也。野者,無求之地也。立於無求之地,則凡從我者皆誠同也,彼非誠同,而能從我於野哉?同人而不得其誠同,可謂同人乎?故天與人同,物之能同於天者蓋寡矣。天非求同於物,非求不同於物也,立乎上,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,其不能者不至也。至者非我援之,不至者非我拒之,不拒不援,是以得其誠同,而可以涉川也。故曰「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乾行也」。苟不得其誠同,與之居安則合,與之涉川則潰矣。涉川而不潰者,誠同也。
文明以健,中正而應,君子正也。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。象曰:天與火,同人;君子以類族辨物。水之於地為比,火之與天為同人。同人與比相近而不同,不可不察也。比以無所不比為比,而同人以有所不同為同,故君子以類族辨物。

原文底本:《四庫全書》文淵閣本《東坡易傳》(漢籍リポジトリ Kanripo 數位文本),異體字改為通行字,標點與白話為本站整理。

高島易斷(全卦)

日本明治時期高島嘉右衛門著,以實占斷例聞名。以下為本站以白話整理的斷語要旨,非原書譯文。

高島以同人為與人和同之卦,天與火同性向上,擬之人事,是廣結同志、公而無私。占得此卦,宜於野(公開、廣大)與人同心,不可結私黨。問事業:合作有成;問商業:合夥吉;問婚姻:志同道合;問訴訟:可和解;問出行:吉。

爻辭與小象

每一爻下方附《東坡易傳》與《高島易斷》,點標題即可展開。

↑ 回易經六十四卦總目錄